中共辽宁建筑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组织架构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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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纪党规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纪委会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泄露保密内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纪委会议事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党章和党内法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年度(含阶段性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工作部署、拟定工作总结,研究拟定纪委工作报告和决议(草案)。

(三)研究分析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监督执纪问责等重要工作。

(四)研究审议向上级纪委、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五)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性文件及重要规章制度。

(六)按照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调查情况报告、给予或取消纪律处分决定。

(七)讨论审议对党组织或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的结论。

(八)研究学校纪委自身建设有关问题。

(九)其它需要纪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急需处理的,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扩大或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 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重大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十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报纪委书记审定,提

交会议研究。议题确定后,由纪委(监察处)准备上会材料,并提前书面通知到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在会上对议题充分讨论,表明意见和态度。

第十一条 纪委会议事,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如不是紧急情况可暂缓表决,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留待下次会议审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纪委会议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共辽宁建筑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